民国以前中国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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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以前,中国是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的。地主想证明某块土地属于自己,得靠地契;业主想证明某处房产属于自己,得靠房契。

地契和房契都是合同,过去叫文书,地契是买地的文书,房契是买房的文书。用现在的话讲,地契和房契就是不动产买卖合同。

古代的不动产买卖合同跟今天不一样,它们有两大特色:一是内容太少,一份合同少则几十个字,最多几百个字,只写明不动产的位置、面积和成交价, 没有详细的赔付条款,更没有配套的质量保证书;二是模糊不清,合同上往往只有卖方和中间人的签字,没有买方的签字,即使有,也只有一个姓,而没有全名,如 果有全名,那也是化名,不是真名。

从唐朝到民国,中国民间的不动产契约一直都是这个样子,一直都是这个格式。严格来讲,这种契约根本就不是完整的不动产交易合同。可这些不完整的交易合同却曾经是中国人最重要的产权证明,万一你把它们弄丢了,那就等于把自己的产业弄丢了。

仅靠一份残缺不全模糊不清的不规范合同来做产权证明,会滋生出大量的房产纠纷,进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。所以古代政府要求购房人去衙门缴纳契税,完了衙门在合同上盖一个红章,并对交易进行备案。万一合同丢了,可以让衙门根据备案补发一份。

问题是中国的契税历来很高,从南宋到清末,最低2,最高9,加上各种各样的附加税,有时候能占到房价的23,花100万买套房子,为了缴 税还得再花23万!老百姓图省钱,往往不去备案,仍然用一张没有经过官方盖章的“白契”做产权证明。白契没有备案,完全可以造假,如果恶霸和讼棍想霸占你 的房子,随手造一份假房契,再替你伪造一个签名就行了。

进入民国,孙中山先生为了厘清产权,减少纠纷,提倡进行全新的不动产登记。各地市政府纷纷在地方法院下面设立“登记处”或者“登记局”,让业主 去法院申报房屋位置、房屋面积、房屋质量和房屋现值,登记处先审查,再公告,确信没有产权纠纷了,再登记备案,最后发给业主一张《不动产登记证》。

來源:網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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