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並非政治,而是法治、人權》
1 min read黃國酮
有些香港人難免想:「為何修訂逃犯條例是惡法,美國要求加拿大拘捕和引渡孟晚舟女士又何嘗不是惡法?」。兩者外觀雖然有些類同,甚至美國的引渡理據似乎並不充份,但重點是「美」和「加」皆有獨立透明的司法制度,拘捕和刑偵過程中,疑犯有多種人權保障,在審訊時,控辯雙方可以在客觀事實上,依照證據法的原則,據理力爭,辯明真相。觀乎孟女士自被捕到今天,每一個程序、每一次到法院聆訊、以至結果,都是公諸全球,讓世人皆看得到。遺憾的是,中國迄今法制不明,無獨立司法制度,在拘柙過程中,被捕者更無任何人權保障,是故,迫在眉睫的修訂逃犯條例,在這些客觀情況下,是為惡法。
人權所談的各項權利並非是高不可攀的道德原則(high moral principle)。早在1948年當聯合國大會217A決議案通過人權宣言(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),一些基本的人權概念經已形成。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、反酷刑權、反奴隸權、法律保護權和公平審訊權等等⋯⋯ 這些都是現今民主法治社會所確認的第一代人權。人權永遠不會在靜止狀態,法治社會進步,人權陸續洐生出社會權和經濟權(第二代人權),和其後引伸出的發展權及生態保護權(第三代人權)。
中國近三十年,經濟起飛,多次修法。八二憲法自1988年至2018年修改五次,增設地方行政和地方立法權等,但有別於其他國家,中國法律是否違憲,並非由法庭審決,而是由全國人大審查,人大是立法機關,試問又怎會「倒自己米」判定所立之法律是違憲?如此制度盡顯其對司法的不信任和中央集權本色。在體制上沒有絲毫分權,和互相制衡原則。最近一次的憲法修改,更取消國家主席和副主席,不超過兩屆的連任限制,走的是回頭路。主權在民或政黨輪替這些觀念,在今日中國,實是痴人說夢。中央集權之最,莫以此為甚。
其他中國實體法的修改,亦多集中於民法典。因私人房地產和民營企業興起,物權法因應修訂。2001年,中國加入世貿後,因條約所迫,修改民法篇的侵權法,但盜版的貨物,市面仍俯拾皆是。民法的精髓,即民法的總則篇,這是民法各分則的總綱,只在2017年10月1日才完整實施。所謂修法,其實只是修補法典,使法例完整化。但這些只是全面實施民商法的一些基礎而矣,又有什麼陽光修法可言。
各國刑法皆是為保護社會和公民的合法利益,不被非法侵害。統治者掌握公權力,如刑法的程序和審判標準沒有限制,統治者就隨時可以利用刑法,為所欲為。是故,為防統治者濫權,為保障人民權益,在刑事調查和舉證時,有各種人權保障,例如,招認必須自願,律師可隨時探視疑犯和無罪假設等等。同理,為保障審訊公平,聆訊要公開,控方需全部披露證據,傳聞證據不被接納等等。這些保障全屬於「第一代的人權」,由1948年開始發展,在過去七十多年,這些人權,在法治國經已是一些根深柢固的原則。
中國刑法的範圍,無遠弗屆,除傳統的屬地和屬人主義的立法外,更涵蓋保護主義下的境外法權。中國刑法第七條:「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犯三年以上徒刑者,適用本法」。中國公民被定義為具中國血統在中國出生(包括香港)的人。同法第八條: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對中國或其公民犯三年以上徒刑者,適用本法」。為尊重主權至上,國際法有兩大原則,其一是,國家可在其境內自由立法,包括境外的犯法事宜(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);其二是,任何國家不得在其他國家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內執行其管轄權,除非其他司法管轄區同意其執行。
1966年的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(“ICCPR”)於1976年生效,簽署國現約為169個。條約是建基於1948年的人權宣言和其後所洐生出的第一代人權。簽約國家承諾將公約所規定的人權以國內法(national law)落實,並確保境內人民或受法律審訊的人享有公約所規定的人權。中國於1998年簽署,但迄今未有立法,或修改任何刑事法或刑事程序法,令被拘捕、羈留或受審人士尚未能享有這些人權。
其實,第一代人權經已存在國際間有七十年之久,這些基本人權都已成為國際習慣法 (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),即使沒有簽署,一個法治國亦應尊重,落實保障人民的權利。更遑論形式上經已簽署了公約廿一年的中國,迄今所有保障仍是付之厥如。這算是什麼陽光法治?
國內被拘柙的疑犯,沒有48小時過堂,或八日再提堂的規定。失蹤半年或一年後才提堂的,多的是;起訴後被定罪的案件只輕微低於100%,佔98%之多,而且絕大部份是招認。這種招認是否自願,在中國法庭上,控辯雙方曾有爭議,鮮有所聞;在拘留所的疑犯,家人不可探訪,律師亦要申請並經批準後,才可探訪;電視公開轉播被告在法庭上,承認有罪的報導很多,但鮮有報導所謂公開審判的細節;未聞中國有無罪假設,只知坦白從寬。國內的刑事審訊,有多公平?司法又能有多獨立?被羈柙受審人仕,又有多少人權保障?
在“兩制”下,香港享有獨立的司法權。亦賴此原則,回歸廿多年,國內刑庭的管轄權和中國刑法的效力,仍未能在香港實施。香港沿用傳統普通法,法庭尚能勉強把關,境內港人或外籍人仕的人權和法益,尚有保障。香港的法治指數,在全球排名第16位,而中國則在全球排名第82位,箇中原因,不言而喻。修訂逃犯條例是將香港這最後的防洪水閘,完全摧毀。特區政府近日提議,在移交案件時,請求中方落實一些被告人權的保障。這提議,除證實,特區政府亦不能不承認,迄今中國連第一代人權的保障還沒有外,更令人感覺提議只是另外一個「瞞天過海」的手法。當歐美各國,關心中國被捕人士的人權狀況時,中國政府的標準答案是:「這是中國內部事務 (domestic affairs),不容外國干涉。」請問特區政府,這些要求,您又能如何保證北京政府會真正落實?
反對修訂逃犯條例並非政治訴求,亦與追求民主無關。在所謂的「一國兩制」下,香港的生存空間已越來越窄,只勉強剩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這一光環,而這光環也已日漸暗淡!香港人現時只有一個很謙卑的懇求,讓香港保留這最後一個關卡,讓我們碩果僅存的人權、法治可以保留下來,不要將香港變成廣州,不要讓香港人像藏民、彊民一樣,要流落他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