持外國護照香港居民如何摆脱“被中国公民”的命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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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外相夏文達早前證實李波是英國公民,並就失蹤事件北京表示關注,惟中國外交部部長王毅回應稱,據《基本法》及中國《國籍法》,李波首先是屬中國公民,明顯欲阻止英國關注事件。事實上,根據中國《國籍法》及人大常委會解釋,所有「中國血統」在中港出生的香港居民,會自動被歸入中國籍,屬中國公民,在香港及中國境內,不享有外國領事保護權利。因此,持有外國護照、本身是外籍公民的香港人,需先向入境事務處申請「國籍變更」,脫離中國公民的身份,方能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。

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6年關於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,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,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(含香港)者,以及其他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》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,都是中國公民。

中國國籍法未有解釋「中國血統」的定義,但一般而言,父母輩在中國(包括香港)出生的華裔人,一般會被視為有中國血統,被中國當局視為中國公民。

入境處曾經解釋,根據《國籍法》及人大常委會的解釋,屬中國公民的香港永久居民,不論是否持有外國護照,在香港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有關證件,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。

根據入境處網站刊載的文件,除非持有中國公民身份的香港居民,向處方申報國籍變更,否則會被視為中國公民,「當申報被批准後,這些人士便不再擁有中國國籍而成為外籍公民,他們可以享有有所屬國家的領事保護權。」

入境處文件提到,申請轉移國籍的申請人,必須年滿18歲以上及精神健全,18歲下須由家長及合法監護人申請;申請人能出示證明已擁有外國國籍,如果在國籍變更獲批准後,不會變成無國籍人士。

97至2011年 逾4000人申轉移國籍

申請人轉移國籍後,如在1997年7月1日前已在港有居留權,以及符合在97年7月1日前已在香港定居等條件,仍會享有香港居留權。但若果並不符合有關資格,國籍變更後,申請人或不會享有香港居留權,仍只能獲得香港的入境權,即能夠自由進入香港工作、讀書或居留,而在住滿七年後可再獲香港居留權。

入境處的資料顯示,1997年7月至2011年之間,共有4400多宗申請轉移國籍的個案。

除了「轉移國籍」之外,入境處亦容許持有中國國籍的香港居民,申請退出中國國籍,但要符合退出中國國籍的條件,必須是已移居外國/屬外國公民的配偶或子女/被外國人收養等,而根據有關外國法例,須要先退出中國國籍,方可取得該國國籍。

另外,入境處文件提到,如有其他正當理由,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亦可以被考慮,但處方未有詳解何謂正當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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