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不知道的忽必烈 宽仁超乎想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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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元世祖忽必烈

元朝,由元世祖忽必烈缔建,是中国史上首个疆域横跨欧亚的皇朝。

忽必烈早年奉蒙哥汗之命,主管漠南汉地。期间断事官牙鲁瓦赤和不只儿等人在追缴欠款时,曾在一天杀了28个人。忽必烈斥责他们:“凡是犯下死罪,必须详加调查之后,才能执行死刑。像现在一天就杀28个人,一定会有人死于无辜。既然都处以杖刑,还要斩杀,那是什么刑法?”当时,不只儿听后惊讶不已,不知如何应答。

人命至重宽仁以待

1260年,忽必烈继承汗位,革新刑法,将生杀大权全部收归到汗廷,各地诸侯长官不能擅自杀罚。忽必烈说:“人命至重,悔将何及,朕实哀矜。”人的生命很贵重,一旦处决后悔都来不及,朕实在哀怜他们。忽必烈也曾说过:“朕治天下,重惜人命,凡有罪者,必命对再三,果实而后罪之。”凡是犯罪的人,必须再三查证,果然证据确凿,才能惩罚他。

忽必烈即位之初,考虑到应该如何执法,才能维系草原文化和中原文明。这时出现三种不同观点的建议。

第一部分是蒙古贵族,他们习惯按照草原传统的习惯法,处理自己所辖领地的罪行和民事纠纷,不愿意按照汉地统一的律法惩治罪犯。

第二部分是汉人儒士,他们崇尚儒家的伦理道德,习惯按照儒家的道德理念审理罪犯,而不是依据法治。

第三部分是金国遗臣,他们主张用金国的严刑酷法惩罚罪犯,不看重道德的约束力。

这三种观点,忽必烈都没有采用,而是选择德治为主,法治为辅。忽必烈一朝制定的法律,是面对全民,从皇亲国戚到普通百姓,以维护整体的王朝秩序为主。

沿用太宗五刑法

至元二十年,元朝制定了《至元新格》,这部律法比较全面,包括了很多方面的内容,惟因其刑罚条例太过严厉,违背忽必烈的恤民仁政,引起忽必烈不满,他命何荣祖全面修改这部律法,删减了许多刑罚条例。《至元新格》修正以后,忽必烈才下命颁布于世。这部律法后来称为《大德新律》。

中国古代,早期的刑律包括墨、劓、刖、宫、大辟五刑。唐太宗时期,修改了五刑,定为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。元朝从忽必烈到元末,一直沿用唐太宗时期制定的五刑罚,也延续了唐太宗时期禁止鞭打背部的规定,以免受刑者五脏受损。

忽必烈曾对近臣说:“当朕愤怒的时候,命你去杀有罪的人。你千万不要去杀,必须延迟一二天,再来上奏。这番话,古代的仁君也讲过,从来都不过时。”(《元史・刑法志》)

禁断酷刑体恤罪民

《元典章》刑部二《禁止惨刻酷刑》,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酷刑,哪怕是为了让人招供,也不能以酷刑拷问。原文说:“罪之有无,何求不得!”这个人有没有犯罪,怎么会查不到呢?

当时,大元皇朝不管哪一路官府,全部禁断酷刑。如果官员违背这一条例,将处以重罪。文中还明确说明,希望各地官员能够体会皇上的宽仁和恤刑,去掉酷吏横行肆虐的余风。

忽必烈胸怀宽仁,对狱中的罪犯也很体恤。根据规定,负责刑狱的官员审理案件必须谨慎,务必防止狱卒的酷虐;提审犯人时,官员必须以诚相待。被关押的罪犯,如果没有亲属,或者亲属贫穷,狱方要每天给犯人一升仓米;三升的粮谷中,可以有一升是有养胃作用的小米,以护养有疾病的犯人。

每年冬天,对那些没有亲属的犯人,狱方要提供羊皮袄、裤袜,还要提供柴草,为犯人暖炕暖炉。对于流放的囚犯,官方要每天供米一升,如果患病,要随时派出医员为其诊治。那些不幸蒙冤的人,一旦被平反后,官方要为其提供补偿。

至元十二年,忽必烈下令设立“登闻鼓”制,含冤的百姓,不管是哪一阶层,都可以敲击大鼓,直接上诉冤情。这项制度有利于民情上达,监督官僚。

根据规定,还减轻了笞、杖二刑的次数,把十改为七,比如五十杖刑减为四十七次。由于担心犯人会在杖刑时,死于粗壮的杖棍之下,于是修改了杖棍的宽度。如果犯人年满七十,或者残疾,或者罹患严重疾病,都不准使用杖刑。(《元史・刑法一》)

元朝对待犯人过于宽仁,也曾引起大臣反弹。皇庆二年四月,有官员上奏,朝廷为了行善事,每逢发生天灾,都会释放囚犯。释放那些有罪的坏人,会使那些被害的人,冤气无处伸告,反而会伤了和气。其后圣旨下达,为了警醒罪犯,以后犯人都要由官府详加审讯,不能再轻易释放,以免坏了朝纲法度,那些犯人习惯了,以后也就不怕法治了。(《元典章刑制典章三十九》刑部卷之一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《大元圣政国朝典章》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藏元刊本之影印本

史册一页的元朝风采

元人叶子奇在《草木子》中说:“元朝自世祖混一之后,天下治平者六七十年,轻刑薄赋,兵革罕用,生者有养,死者有葬,行旅万里,宿泊如家,诚所谓盛也矣!”自从元世祖忽必烈统一天下,天下泰平六七十年。元朝刑罚宽仁,赋税轻薄,子民生有所养,死有所葬,即使旅行万里,也像住宿在自己家一样,真是太平盛世。

《纪文・上大司农陈素庵书》中,谈迁说到:“自唐以来,江南号为殷富。宋时亩税一斗;元有天下,令田税无过亩三升,吴民大乐业,元统、至元之间,吴中富盛闻天下。自明初没入张氏故臣及土豪田,按其私租籍征之,亩至八斗,而民始困。盖吴中之民,莫乐于元,莫困于明,非治有升降,田赋轻重使然也。”

也就是说,自唐朝以来,江南百姓殷实富足。宋朝时期,一亩田征税一斗;元朝时,一亩田征税不过三升。所以元朝中统、至元年间,吴中一代盛富名闻天下。到明朝初年,一亩田征税八斗。所以,谈迁认为吴中百姓在元朝时最高兴,在明朝时最困窘。

从这些史料可以看出,元朝待民宽仁,对犯人实行轻刑轻罚,取利于民也是最低赋税。

通常,人们对元朝的印象,多认为专制、残暴,但史料记载和世人的印象大相迳庭,或许历史的真貌并不像人们想像的那样。笔者并不否认元朝存在的弊政,不过单就刑罚和赋税方面来说,元朝的宽仁,超出世人的想像。

 

作者: 皇甫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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